事实上,保险条款中有这样一条明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所以,毋须担心无责方拖延定损。在这种情况下,全责方完全可以让保险公司先赔偿自己的损失部分,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可采取诉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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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全责方拒绝签字属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之一,道路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都不会受到影响。 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所以说不论当事人是否签字,这个认定书都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与否而改变,但是如果认为该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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