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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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