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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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如果是缔约过失造成的是能主张过失责任的。 2、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提供虚假情况; (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缔约过失导致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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