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的停车位,一般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肯定会规定了是开发商的,但是这些车位中有一些是防空的or防战争的,这些是不能将车位的所有权卖掉的,因为国家如果有紧急情况会随时征用,你只能跟开发商买使用权,这样你就不能办产权了。这个是国家的硬性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的长期买卖就相当于是租赁性质的,可能会违反最多不超过20年的规定,这个风险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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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关于车位处分的纠纷问题往往可区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车位为人防车位,此类车位的所有权人为国家,但收益权通常由投资人享有,投资人可在非战时将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无权出让车位所有权,同时使用权的转让并非即为车位租赁,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情形二,车位为出让车位,此类车位的所有权人为开发商或第三人,而非国家,所有权人可自由转让该车位所有权。
开发商将车位使用权转让或出售给业主,期限至至土地使用期届满”。对于《车位租赁合同》,虽然多数裁判将其性质认定为“租赁”,但还是有个别法院判决将其性质认定为“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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