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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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予以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后,如果当事人已经收到复议决定书,则十五日内可以提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则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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