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但均指应发工资。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一、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二、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原工资 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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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就是指职工个人劳动所得的职工薪酬。包含小时薪水、计时工资、各种各样补助、加班工资、奖励金和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个人职工薪酬小于个人所属省、市辖区、自治州上一-本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按60%计算;300%之上,按300%计算。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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