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未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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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户口可以分户;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判决书等证件材料到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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