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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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通常可以由交警部门、受害人、律师事务所或法院进行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 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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