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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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列举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具体包括相关的借款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等证据。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举证的,应当提供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以及出借人已经履行了义务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公民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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