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后,通常情况下,其车祸赔偿依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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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定责任归属,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管部门调查的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与过错程度来认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交通事故后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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