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必须本人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规定: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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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 如果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的,那么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但是反悔后请求重新分割的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 (1)必须双方自愿;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处理好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
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反悔,若协议未生效,及当事人尚未领取离婚证的,可以随时反悔。如果协议已生效的,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且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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