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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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等。前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如果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信用卡套现司法解释为: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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