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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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想要变更抚养权的,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特殊情况变更抚养权的方式:若当事人能够就抚养权变更达成协商的,可以协商变更。若当事人无法就抚养权变更达成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且提出变更主张的一方,需要就变更理由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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