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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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流程,一般可以划分为设定经营目标、预测市场环境、分析现状、预测风险与收益、设定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并讨论相应的对策、经济资本分配及对策制定、头寸操作、流程监视、绩效分析。
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如下: 1、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 2、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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