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0)4号 (公安部1990年1月3日发布,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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