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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步骤包括: 1、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流程为: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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