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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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一般情况下会通知家人,但是被拘留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该通知家属,避免家属担忧,也是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不可以拘留,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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