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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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证件有: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给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手续。在派出所登记之后,申请人拿着这些资料再到父母户口一方所在地的人民镇府办理户口建档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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