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由于逝者没有父母、子女、妻子等,因此,可以由他的两哥哥及一个妹妹中的任一人或共同出面处理。首先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按上述规定,由三个兄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根据认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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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有下列待遇: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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