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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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股东出资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无形资产必须符合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要求;涉及非专利技术投资的,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技术;涉及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投资的,应当注意其剩余的保护年限以及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投资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的,必须明确其所有权;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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