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这种做法对驾驶员和受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法院来说也是有利的,节约司法资源。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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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一、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三、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应当受民事诉讼法约束,故在诉讼流程中与一般民事诉讼相同,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起诉,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在法院受理之后,进入审理前的准备,被告在答辩期内递交答辩状,双方在举证期内准备好证据材料。 三、开庭审理,此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辩论终结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四、对一审判决结果不符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利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可上诉,但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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