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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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撤回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等待人社局作出双方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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