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而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进行查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的到的事实,不再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就分别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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