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中对违章扣分作了具体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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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驾驶中打电话、不带头盔、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维护车辆使用标志牌。具体包括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校车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对校车车况进行检查;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有以下几种情况: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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