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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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原则的规定是: 1、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当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3、诉讼过程中,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法院应该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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