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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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I伤做出明确认定,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知等,劳动者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可申请伤残鉴定(如有伤残的话),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或劳动部门作出不受理决定,则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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