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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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凭据的借贷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口头证言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
没有凭据的借贷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口头证言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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