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2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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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盗窃行为,而不是盗窃罪;盗窃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定义是指非法占有来作为目的,并且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在超市中盗窃价值为100元的化妆品,盗窃数额较小。同时并没有多次盗窃,因此只能属于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盗窃价值1000元如果达到了当地的立案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不够立案标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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