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劳动部门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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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依法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书、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用事的证言等。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其双方的主体资格和其所主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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