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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商局和州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2022-11-10 15: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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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这个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是为加强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商系统)和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加大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保证全州工商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稳步、规范和有效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经协商,州工商局和州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条防线,形成教育、监督、打击三项工作格局,实施打击、预防、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式,经工商系统与检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使全州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管理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控制和防范职务犯罪能力不断强化,确保全州工商事业健康、和谐、稳步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的主要环节、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二)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依靠工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参与,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得到群众的支持,形成广泛的预防网络。 (三)坚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的原则。双方在工作中应主动配合,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涉案线索,双方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工和管辖的规定,各尽其职,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工作。 (五)坚持主动服务、不越位的原则。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中要以服务为宗旨,不得越权进行工作,不得干涉、影响工商系统正常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利用预防工作掩盖其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预防工作谋取个人和部门的私利。 ~1/3~ 三、主要任务 研究工商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依法行政,预防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及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预防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预防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预防执法人员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工商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预防执法人员酒后执法;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举办一期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积极开展调查,进行预防对策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协作配合,认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办案,探讨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分析工商系统廉政建设、内部制约和管理情况,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检察建议;总结推广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经验,指导和督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预防犯罪网络。 四、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州工商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召开预防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州工商局和州检察院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召集或提议单位协商确定。联席会议召开后所形成的决议、决定等,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全州工商系统和检察机关执行。 五、保证措施 (一)建立部门责任制。检察机关和工商系统各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推动全州工商系统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机制,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工商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和防范管理,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化,重点加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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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职务犯罪: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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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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