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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回复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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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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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张神兵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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