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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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是: 1、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2、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工程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为当地建设委员会。国际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建设厅(委员会或局)、发改委和财政厅(财政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建设厅(委员会或局)、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发改委和财政厅(财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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