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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多久宣判视情况而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6个月; 上诉案件:3个月; 特别程序:30天内; 公告期满后30天内; 再审案件: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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