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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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交通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开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3)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的。 (14)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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