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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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如下: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夫妻财产方式如下: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均等分割,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除外; 2、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实行约定比例分割,如夫妻书面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3、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合理确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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