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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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自益权的体现。行使公司解散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二、如果不解散,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第四、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这是法定的解散理由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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