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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决定;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不到1个月的,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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