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 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 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 7、误用有毒有害物。 8、不适当的贮存。 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 10、个人卫生素质差。二、食物中毒分类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 (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严重,病程长,发病充及死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毒化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三、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曾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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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 4、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销售的食品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毒品的种类: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危害: (1)危害身心。 (2)危害家庭。 (3)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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