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男方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与自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男方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6、共同债务,由男方。女方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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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时候不是双方承担的。但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一方欠债,但是事后经过另一方的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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