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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在十万元左右。具体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9.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1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经救治后死亡的,还可以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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