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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商们是否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

2020-10-09 2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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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8%。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49亿元,比2011年整体增长 40.47%,其中电子书(含数字化报纸)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增长幅度均超过30%以上。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包括kindle阅读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电子书,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都看”阅读器。 电子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电子书,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环节。 在电子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书商们。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经过3年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在中国,2010年6月,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中华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国学版)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权。汉王科技则称,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电子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子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颠覆了传统的“书籍”概念,信息在“无形”被阅读、传播。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电子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留给我们思索的是,电子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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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投标都是电子标书。电子标书是指能够取代纸制标书,且与纸制标书具有同等功能和法律效力的标书电子文件。电子标书要求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电子标书能够存在的前提。另外,电子标书不能轻易被他人修改,保证其安全性。电子标书也应该通过某种技术转换成可以像物理纸张那样可读的电子文件格式,且与纸制标书具有相同的外观表象(清晰美观、内容一致),而不依赖于这些软件本身。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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