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3、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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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目前是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赔偿标准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发生工伤地所在省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及依据伤情确定的劳动能力级别最终确定。工伤赔偿标准有: (1)工伤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2)工伤康复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5)生活护理费; (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八级); (8)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若因工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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