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期限从企业批准之日或者员工离开劳动职位,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计算。 1.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类似于上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样的情形,辞职期限可以从员工递交报告时候算起。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员工离开劳动职位,办理离职手续之日算起。 3.员工因本身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申请辞职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单位接到员工正式通知的30日到期日开始算起。单位提前正式发文批准的,从企业批准以后,办理交接手续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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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论及举证期限的起算,应从答辩期间(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默认为十五天)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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