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新公司法仍然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分立设计,因此,我们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59条、63条、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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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5、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3、有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的组织机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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