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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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买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可以设定抵押;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 (九)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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