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针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如何认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应有效。只有具备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