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三、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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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一、工伤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工伤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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