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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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不同。和解是指与他人解决争执,重归于好,在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调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就争执或矛盾达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体不同。和解是指向当事者双方,调解是指向独立于当事人双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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