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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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核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退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集由代理人自身承担。2.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微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二、无权代理有三种学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很本不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情。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跟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管经存在过某种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也就是治行为人曾经拥有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已经丧失了。
无委托书签订的合同无效。委托人必须书面委托,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委托书上要注明委托签名。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批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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