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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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登记结婚,但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向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国内公民应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还有所在单位或者市、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在内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然后港澳同胞应持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当双方的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到要定居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情况的会予以登记。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同胞还需要进行提交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应提交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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